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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之后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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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欧洲华人报网】中国“第一个被允许破产的个人”已还完债的追踪报道,最近在互联网上引发诸多讨论,有的为个人破产制度保护了“诚实而不幸的人”叫好,也有的为这项制度是否会“便宜了老赖”而担忧。

6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向梁文锦送达民事裁决,依法免除其未偿清债务。梁文锦是中国首宗个人破产案债务人,他的“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依法免除,意味着中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已正式执行完毕。

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实施至今两年多。截至今年6月,深圳市中院已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在防范恶意逃债的同时,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回归正常生活,债务人权益得到保障能降低创业者的试错成本,可视为深圳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

深圳民营经济发达,小微企业和个体户众多,因而也成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先行区。梁文锦就是一位创业失败的工程师,他背上了76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并被多次催债,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后,根据个人破产重整计划,他只需在3年内分期偿还本金。最终,他提前15个月完成了重整计划,个人破产制度保障了他偿债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债权人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

深圳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借鉴了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破产立法的经验。欧洲是最早实行破产立法的地区,英国早在1542年就出台了第一部成文的破产法。上世纪80年代,英国的破产法案中正式确立了保护破产人利益的原则,以债务人无欺诈行为为条件,将免除债务期限从3年缩短至最长12个月,并淘汰明显过时或无必要的限制措施,以减轻破产人的耻辱感,增强他们东山再起的信心。

德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更注重债务人救济。德国通过设立最低生活保障银行账户等措施,确保个人破产人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为确定债务偿还顺序,英国破产法将债权人分为几个等级,同一等级中的债务都会公平地予以偿付。《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对债权人进行了分类,通过对债权分类明确偿还顺序的做法与英国破产法类似,将欠付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债务人所欠雇佣人员工资等都纳入必须偿还的债务之列。

将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制度化是中国市场法治化的重要一步,此举不仅能保护创业者利益,也能让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与此同时,试点经验表明,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手段,可以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和甄别“老赖”之间找到平衡点,由此引发的社会讨论帮助公众认清个人破产并不简单等于“欠钱可以不还”。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创立也是中欧法律交流的果实,欧洲是市场法治化的典范和先行者,中国很多留欧学者积极推荐英法德等国经验,为深圳创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智力支持。

(文/钟山)

(编辑: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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