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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措施喜从“天降”,浙籍海外华侨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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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浙籍侨胞在“户籍登记、身份确认、出生日期、身份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近期浙江省各地公安部门采取了一系便民措施,为海外侨胞带来了“福音”。

因部分原因导致不能恢复(登记)的华侨予以户口恢复和登记,方便华侨在国内居住、工作、生活,公安部门也是一直在努力积极做到广大华侨的期盼,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力拓宽落户途径、方法、方式,解决华侨实际困难。具体采取措施如下:

一、针对姓名和出生年月不一致问题,目前已经能解决的有:

1.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且护照登载的姓名为本人的曾用名,可以以护照信息恢复户口;

2.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且护照与原户口登载的姓名读音为谐音(包括方言),可以以护照信息恢复户口;

3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且本人长期使用护照登载的姓名办理国内外社会事务,可以以护照信息恢复户口;

4.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系公历、农历换算造成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可以以护照信息恢复户口:

5.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系公安机关签发的首次出国使用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造成,可以以护照信息恢复户口;

6.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系我国驻外使(领)馆换发护照时变更信息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造成,可以以护照信息恢复户口;

7.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且本人长期使用护照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国内外社会事务,经调查核实排除不予或暂缓受理的四种情形(有违法犯罪前科、存在失信行为的;冒用他人身份出境,落户后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拟落户身份信息存在逻辑错误、违背公序良俗的;有其它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办理的),可以以护照信息恢复户口。

二、针对因生活所迫而购买他人居留的华侨,因涉及他人的合法身份问题,落户后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与确保华侨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条件相违背,对于这部分华侨不能采纳以护照信息恢复户口,可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户口登记的身份信息恢复户口。

三、针对年满18周岁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落户问题:

1.可以以浙商华侨落户。在我市城镇地区投资创业的华侨可以在投资创业地公安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口登记;

2.可以以长期居住我省的浙江籍华侨落户。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我省的浙江籍华侨,本人已在我省连续居住满5年的(每年在中国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落户。

3.出生在国外,配偶在拟定居地有常住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并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可以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注:相关信息来自国内网络,大家在办理之前须向国内有关部门咨询确认,切勿盲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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